还有一些媒体和网友属于第三方的“冷静派”,他们着眼未来地表示:“彭y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不少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做好人好事之前最好先找好认证,使用手机录音拍照功能保留证据。”言下之意就是要是没有人证物证你还想要做好人好事,那就要做好万一事有不谐被人诬告被迫请假、甚至像彭y一样辞职应诉的准备。
一句话,不是谁都能学雷锋的。虽然人家雷锋叔叔做好事的不留名,但是身边有军报记者帮他留影……
其实在马竞看来,彭y案和之前汤佳怡遭遇的扶老人被诬陷还是不一样的。汤佳怡被诬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彭y的证据不足事实模糊,判决书上认定的那种双方不经意相撞的情况的确最有可能发生。
王浩法官虽然“文青”,但是他的推理并没有多少逻辑错误,至少彭y就没有认为徐老太是凌波微步技术不熟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的,他遇到的情况其实更像是“彭宇被人撞了,但因为他年轻体壮,巍然不动,撞人者倒地受伤,被撞者依法补偿损失更大的一方”。
嗯,判决书里面明确写到:双方均无责任,但是徐某兰摔伤有十万余元医药费损失,判决彭y需要“补偿”徐某兰40%医药费。判决结束后彭y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其实在马竞看来,他应该转而起诉徐某兰,控告她因为恶意起诉使得自己为了出庭应诉导致大量误工、交通费损失,毕竟人家王浩法官都说了双方都没责任嘛。
其实在马竞看来,这桩案子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盲区和漏洞,交通法规里面压根没有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即使是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2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处理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过错划分原则,没有划分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责任。
徐某兰摔伤这个案子说明“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存在的,亟需相关立法。而在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她应该告公交公司的。因为其是公交车站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其负有管理义务。
无论徐某兰是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还是撞到路人导致自己摔倒,发生地点的公交车站都难逃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科学合理的设置乘客上下车流程,也没有在公交站设置警告标志警示“车站人流密集请留意上下车乘客,不要着急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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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做好人好事之前最好先找好认证,使用手机录音拍照功能保留证据。”言下之意就是要是没有人证物证你还想要做好人好事,那就要做好万一事有不谐被人诬告被迫请假、甚至像彭y一样辞职应诉的准备。
一句话,不是谁都能学雷锋的。虽然人家雷锋叔叔做好事的不留名,但是身边有军报记者帮他留影……
其实在马竞看来,彭y案和之前汤佳怡遭遇的扶老人被诬陷还是不一样的。汤佳怡被诬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彭y的证据不足事实模糊,判决书上认定的那种双方不经意相撞的情况的确最有可能发生。
王浩法官虽然“文青”,但是他的推理并没有多少逻辑错误,至少彭y就没有认为徐老太是凌波微步技术不熟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的,他遇到的情况其实更像是“彭宇被人撞了,但因为他年轻体壮,巍然不动,撞人者倒地受伤,被撞者依法补偿损失更大的一方”。
嗯,判决书里面明确写到:双方均无责任,但是徐某兰摔伤有十万余元医药费损失,判决彭y需要“补偿”徐某兰40%医药费。判决结束后彭y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其实在马竞看来,他应该转而起诉徐某兰,控告她因为恶意起诉使得自己为了出庭应诉导致大量误工、交通费损失,毕竟人家王浩法官都说了双方都没责任嘛。
其实在马竞看来,这桩案子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盲区和漏洞,交通法规里面压根没有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即使是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2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处理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过错划分原则,没有划分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责任。
徐某兰摔伤这个案子说明“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存在的,亟需相关立法。而在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她应该告公交公司的。因为其是公交车站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其负有管理义务。
无论徐某兰是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还是撞到路人导致自己摔倒,发生地点的公交车站都难逃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科学合理的设置乘客上下车流程,也没有在公交站设置警告标志警示“车站人流密集请留意上下车乘客,不要着急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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